公司(英語:Company)也稱為公司行號,是指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從事生產、貿易或提供服務等。
語源
中文文獻最早出現的「公司」一詞,乃是1684年福建總督王國安上奏康熙皇帝,報告在廈門扣押了明鄭政權的兩艘大船,內載「公司貨物」。有指公司一詞乃是明鄭在台灣與荷兰东印度公司接觸時翻譯其名稱中Compagnie而來,當中前綴「Com-」乃是公共的意思。
後來「公司」由發源於閩南、台灣的民間組織天地會所傳承。乾隆天地會首領羅芳伯(梅縣客家人)在婆羅洲創建了蘭芳公司(1777年—1884年),自任大總統;新加坡潮州人陳開順(1857年逝)在柔佛州的天地會組織稱為義興公司,並在英國殖民當局登記註冊。太平天國時期(1851-1864年),閩南和上海的小刀會(天地會的支流),對外也自稱為義興公司。
而在19世紀初,漢語中開始在商業組織意義上使用「公司」一詞。
網路謠言「公司」一詞為孔子所發明。舉出了一篇孔子所作的《大同·列词传》:「公者,数人之财,司者,运转之意,积弊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非但孔子未作此典籍,且世上根本無此書,顯然虛構。
公司法
中華民國法例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233條;並自民國二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香港法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5条、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6条,两类公司均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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